“血汗工厂”采用高激励计件工资和高速流水线作业等安排,大都存在于廉价劳动力工厂,工厂不会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或“三险一金”,整个工厂没有娱乐设施,没有企业文化,只有严厉苛刻的管理制度。“血汗工厂”还回避了正规工厂中集体工作工人可能有的集体博弈行为,回避集体谈判,其单位产品工资(计件工资)可被压到最低,例如计件工资制度如果在未经集体谈判的情况下以最熟练工人的产量为分母来确定。
这种工厂严重侵害了工人的劳动权利,违反了许多国际劳动公约。
首先,血汗工厂违反了国际劳工组织8个核心公约中的第29、87、98号公约。
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如战争、火灾、地震。”。
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
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互干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
血汗工厂中存在强制加班等强迫劳动行为,与公约中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的规定相违背。血汗工厂中没有组建工人组织,回避集体谈判,工人无法集体与雇主商议重要事项,对于过低的计件工资也无法争取改变,难以维权,容易受到雇主的压制,无法受工人组织的保护,没有谈判自由。
其次,血汗工厂违反了部分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1、第14号工业每周休息公约。
第二条:“几公营或私营的工业企业或其任何分部所使用的全体职工除以下各条所规定者外,均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为便利本公约各项规定的实施起见,各雇主、董事或经理,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l)如每周的休息,系同时给与全体职工者,应在工作场所中或其他任何适当地点张贴明显的通告,或采用政府所许可的其他方法,以公布全体同时休息的日期与时间。……”。
血汗工厂采用高速流水线作业,管理制度严苛,工人持续作业,休息时间极少,其劳动休息权受到侵害。
2、第155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第16条:“1.应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保证其控制下的工作场所、机器、设备和工作程序安全并对健康没有危险。……3.应要求雇主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保护服装和保护用品,以便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预防事故危险或对健康的不利影响。”。
第 19 条:“(c)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应获得有关雇主为保证职业安全和卫生所采取措施的足够信息,并可在不泄露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就这类信息与其代表性组织进行磋商;(d)工人及其企业中的代表应受到职业安全和卫生方面的适当培训;”。
血汗工厂中工作环境恶劣,往往没有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职业安全培训,存在可能危害健康的安全隐患。且没有组织或工人代表可以就雇主采取的措施不当与相关组织协商,难以改善环境。
3、第171号夜间工作公约。
第3条:“1.应为夜间工人采取因夜间工作性质而需要的特殊措施,其中最低限度应包括第4条至第10条提到的措施,以保护他们的健康,帮助他们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提供职业晋升机会,以及给予他们适当补偿。还应为所有从事夜间工作的工人在安全和生育保护方面采取此种措施。”。
第9条:“应向夜间工人,或在必要情况下向从事夜间工作的工人,提供适当的福利设施。”。
血汗工厂存在夜间工作情况,但缺乏相应补偿措施,没有提供适当的健康保护和福利设施。
4、第148号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声和振动)公约。
第9条:“应尽量使工作环境免于空气污染、噪音或振动引起的任何危害:(a)为正在设计或进行安装的新工厂或工作程序采取技术措施,或为已建成的工厂或工作程序增添技术措施;……”。
第10条:“在按第9条采取的措施不能将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限制在第8条规定的限度以内时,雇主应提供适当的个人保护用品并给予维修。雇主不得要求工人在没有按本条所规定的个人保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工作。”。
血汗工厂常见于服装、电子配件等加工厂,其工作环境通常存在空气污染、噪音或振动,但未采取技术措施以减轻危害,也少有提供足够的个人防护用品,可能对工人健康造成危害。
总之,血汗工厂严重违反了有关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合理的工作条件(包括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及职业安全卫生等)的国际劳工标准,侵害了工人的多项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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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汗工厂 违反哪些国际劳动公约[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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