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彭某在武汉某小型工厂做普工,因为老板觉得如果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成本有点高,想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公司老板不知道听谁说了一个神乎其技的方法:通过其他公司代缴社保,这样发生社保问题,积极和自己的公司无关,只和代缴社保的公司有关系,只要在同一个城市,找一个离你公司距离远一点的公司代缴社保,比如50多km,这样员工即便在社保上有争议,只能投诉那一家公司,而50km这样来回跑,很多员工都会放弃了。
于是老板采用的这个建议,通过距离公司50多公里的同一个城市的另外一家公司给员工代缴社保,当然社保缴纳是最低档的,给老板节省了不少钱。不过最后还是被员工彭某好好的给上了一课。
因为彭某后面看公司的一些行为非常不爽,早就不想做了,而彭某在这家公司只做不了不到一年半,所以他自己也没指望拿经济补偿金,只是想通过劳动仲裁恶心下公司。于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300元(4200元*1.5个月)。
没想到劳动仲裁居然支持了彭某的请求,理由并不是“公司未足额给彭某缴纳社保”,而是“公司为依法给彭某缴纳社保”。这个意思也就是说,仲裁裁决的观点是认定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而不是未足额缴纳。
武汉劳动仲裁纠纷律师告诉彭某公司代缴社保的行为,属于擅自改变社保缴费主体,属于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分离。相关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该公司虽然通过代缴机构给员工购买了社保,但其本身实际上并没有作为法定主体来承担缴纳社保的责任与义务,因此该公司作为彭某劳动关系的主体,并没有实际给彭某缴纳社会保险,故支持彭某请求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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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代缴社保来规避风险可以吗[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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