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西露公司招工,王琴被录用为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2001年1月,王琴怀孕请病假20天,上班后经常迟到早退,纪律松懈,完不成生产任务,引起公司领导注意。后来,公司发现王琴在招工考试中作弊后使其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公司领导找王琴谈话,指出王琴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琴以自己已经怀孕为由,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王琴于2001年3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撤销西露公司解除与王琴劳动合同的决定。
试分析:
(1)西露公司的决定是否正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王琴的请求?理由是什么?
答:西露公司的决定是正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王琴的请求。王琴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是通过作弊达到录用条件。鉴于一方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王琴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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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58[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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