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湖东软件开发公司与王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该公司选派王成去英国学习相关技术,期限一年,共花费人民币12万元。在选派之前,公司与王成约定,王成与公司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为公司服务3年,提前解约王成应返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5月,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请王成,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王成离去后,由于其他人员尚未掌握关键技术,已开发产品的售后服务无法跟上,产品造成积压,正在进行的新产品开发也已停顿。直接损失200万元。合资企业因王成的加盟,利用其技术,开发出与湖东软件公司类似产品,利润大增。湖东软件公司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试分析:
(1)该公司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1)湖东软件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案中软件公司与王成约定的培训服务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补充,是整个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王成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即与合资企业签订了合同,并以其掌握的技术服务于该企业,与软件公司形成了同业竞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资企业明知王成与软件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仍与王签订合同,对软件公司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2)仲裁裁决应由王成赔偿软件公司的培训费用,由合资企业赔偿软件公司因同业竞争造成的直接损失,王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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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53[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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