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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网络直播用工关系[朗读]
网络直播用工关系中融合了自由与从属的一些特征,同时又拥有居间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特色。与居间合同不同的是,网络演艺经纪合作协议中通常包含类似于劳动合同的条款,如最低薪酬保障,服从安排等,也有限定主播的工作选择 (如独家表演,只能在指定的平台直播),限定主播的最低工作时限,并且经纪公司通过主播的获得“合作”报酬具有持续性的特征,符合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依靠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持续性地营利。相比劳动合同,网络直播用工关系中经纪公司也是直播平台,而一般经纪公司不从事直播业务,而是与第三方合作,为主播与平台牵线搭桥,不直接受领主播提供的劳务。主播的工作时间、地点不受限可以自由决定,工资收入来自提成后的粉丝打赏。放在单一调整模式下,这种用工关系只能面临两种选择,要么认定为劳动关系,要么认定为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由一般合同法调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适用《劳动法》,又在一定程度上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违背。在非此即彼的选择面前,难免出现双方争议激烈和法院裁决意见不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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