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于2000年8月与河川印刷机械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薪1000元。2001年3月,王江因聚众斗殴而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1年。在劳教期间,厂方按每月380元支付王江生活费。从2001年11月1日起,机械厂决定解除与王江的劳动合同,随即停发了王江的生活费,并决定应收回已经支付的8个月的生活费,并决定从王江父亲的退休金中逐月扣除。王某不服,委托律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厂方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1)厂方解除与王江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而从王江父亲退休金中扣除发给王江的生活费是不正确的。原因是厂方与王江产生了争议,而不应与王江父亲产生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告知王江,对应否解除劳动合同可提起申诉;而对厂方扣除王江父亲退休金的争议应告知王江父亲另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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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50[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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