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法限制死刑适用的体现。
答:保留死刑是我国目前的基本态度,但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将是我国的长期政策。我国对死刑采取了保留、限制的立法原则,少杀政策在刑事立法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我国刑事法律对死刑的适用作了多方面的限制性规定。(1)关于死刑的适用条件《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表明,适用死刑的条件是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极其严重。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其巨大。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因此,严格条件的适用条件确保死刑只是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2)关于死刑的适用对象《刑法》第“犯罪的时候不满49条规定: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18周岁的人的年龄的是指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犯罪的时候不满计算是有着严格限制,不能有任何的灵活性,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时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的犯罪人重在教育的政策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通行做法相符合。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怀孕既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被告人正在怀孕,也包括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作了人工流产的情况。(3)关于死刑的适用程序由于死刑系将人处死,使其从世间永远消除,因此在程序上必须严格慎重。首先从案件的管辖上进行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核准程序上进行限制。《刑法》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当然也就无权适用死刑。其次,从死刑的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为了限制死刑的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适用,我国独创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刑法第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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