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丽每月的工资45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2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丽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周丽同乡告诉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周丽随后向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丽的请求,并解雇了周丽。2002年4月,周丽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试分析:
(1)该餐馆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答:(1)该餐馆的做法不正确。(2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3分)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适用劳动法。该餐馆与周丽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周丽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餐馆应承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4分)(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如下裁决:餐馆负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3分),并不得解雇周丽。如果周丽愿意解除劳动关系,餐馆应当依法支付给周丽伤残补助金等。(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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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31[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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