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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职业病和劳动纠纷[朗读]
职业病在《职防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的规定的职业病有四个要义:其一,职业病的患病主体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即用人单位和患病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二,职业病之患病时间是产生于劳动者的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其三,职业病之患病原因是由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导致的,即此种危害因素是引起职业病的直接诱因;其四,职业病之种类是法定的,被国家明确规定在目录中。同时满足此四个条件,即构成职业病。对于职业病的防治,应当建立行政机关严格监管、用人单位主动负责、职工积极参与、行业严格自律和社会密切监督的统一机制,发挥联动作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存在着认定困难的问题,往往导致劳动纠纷,劳动者在职业病认定中处于不利地位,在纠纷中自然就站不住脚跟。现在的用工环境中,职业病是不容忽视的,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纠纷解决,如果要解决劳动纠纷就也要关注职业病问题。劳动者的职业病问题需要我们加强关注,劳动纠纷也需要去关注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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