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是劳动者群体和用人单位,而工会是代表劳动者进行签约的签约主体,因此,集体合同应当对劳动者群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有约束力。由于集体合同的特殊性,劳动者的范围不仅包括签订集体合同时的用人单位的成员,而且包括集体合同签订之后加入单位和退出单位的劳动者。即若在集体合同有效时新入职的员工也可以适用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无效带来的是余后效力的问题。集体合同的余后效力是指规定了集体合同终止后,在一定条件下仍然有效。一般来说集体合同有固定期限,这个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因为一年以后各种外部情况发生了变化,旧的合同已不再适应,要签订能适应新情况的新的集体合同。在旧合同有效期满新合同尚未签订或尚未生效时,会出现适用上的空档期。
我国现行集体合同立法未规定集体合同的余后效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仅仅规定集体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期限为一到三年,而回避了集体合同的余后效力问题,造成权力保护上的真空。
对于这种情况,德国法规定,在协议有效期间,双方都得遵守其所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协议期满,新的集体合同尚未签订的空档期间,“过期”的协议依然有效,一直到新的协议缔结生效时止。而在法国,一般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协议,往往有效期为一年,但劳资双方如果不重新开始新的谈判,有固定期限的协议便会转化为无固定期限的协议,到期的协议将自动延续有效,直到被一个重新谈判好的协议所取代。这种规定避免了新旧集体合同交替期间效力脱节的情况,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
而我国立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处理争议时,已过有效期的集体合同在新的集体合同生效之前仍可适用。所以对于老员工来说,其在集体合同有效时已经加入并适用,解决问题仍可以适用旧集体合同,直至新的集体合同签订生效。
但对于在集体合同失效之后加入单位的劳动者,其是否能适用该旧集体合同无法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但根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可以在解决争议时予以适用。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该员工最佳解决办法应是在入职时签订内容合理的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并及时提请工会续签旧的集体合同,或者制定新的集体合同草案,与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等待新集体合同的签订或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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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新入职的员工刚好碰上集体合同无效怎么办[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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