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母主动放弃抚养权。
【案情回顾】。
阿霞和丈夫阿刚都是嘉兴平湖当地人,都是“90后”,两人因为同在一家服装厂上班而相识相恋。交往半年后,阿霞怀孕了,阿刚家立即安排迎娶。不过,结婚以后,阿霞觉得阿刚好象换了一个人似的,管她管得太严,两人口角不断,导致两亲家也闹起了不和。
直到今年6月,阿霞生下一男婴,两家关系才稍有缓和。但是好景不长,阿霞又开始与阿刚争吵,带着刚满月的孩子回了娘家。阿霞前脚走,阿刚后脚就跟到了丈母娘家,再三请求阿霞能回去,并且承诺一定会照顾好她和孩子,可是并未得到阿霞一家的谅解。
阿霞和家里人商量以后,决定提出离婚,并于今年9月1日向平湖法院起诉。男方家长也同意离婚,但让阿刚一家意想不到的是,女方主动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答疑】。
首先《婚姻法》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为女方诉讼,因此法院可以受理。
其次《婚姻法》三十六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此按以往司法实践本案应由母亲阿霞抚养。但是母亲阿霞主动提出放弃抚养权,因此表明阿霞并不愿意抚养小孩,如若小孩仍强判给阿霞抚养,从小孩利益的角度出发并无益处。因此不能死扣条文,因此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出发,去考量这一问题。一般来说,由于女性对于2周岁以下的幼儿抚养有着特殊的优势,故2周岁以下幼儿宜判随女方抚养。但是,这样的优势并非无可撼动。本案阿霞自己不愿抚养小孩,这一因素就足以撼动这种优势,因为主观意愿都不愿抚养孩子,那么我们又怎么去期待她能抚养好一个孩子呢。加之年轻没有哺育经验,这些因素都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极大的不利。因此本案若仍机械的把孩子判给母方,将与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背道而驰?
最后我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本案中女方放弃抚养权,男方可抚养,如若男方愿抚养且无不利处,法院应坚守有利于孩子权益的原则以此判决孩子抚养权归父方阿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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