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贸易法的表现形式,其主要有:
1.多边条约,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条约,它包括全球性公约和区域性条约。前者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后者如欧洲共同体的《罗马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apec文件等等。
2.双边协定,即两个国家或不同法域的地区之间所签订的条约,如两国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双边税收协定、支付协定等等。
3.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各国商人共同多次反复使用,而被当事人公认或接受的习惯做法、有影响的规则及在国际贸易公约中多次出现的原则。它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国际通用性;(2)具有稳定性。不受国际政策、经济状况的影响;(3)具有效益性。多次贸易实践证明其是公正有效的,由于其公正性,商人一旦选择适用,就可以得到顺利实施,能被当事人自觉遵守。(4)国际贸易惯例比较精练,但涵义广泛,因此使用时效率较高。(5)具有准强制性。本身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一旦被当事人选择适用或经某国法律以立法的形式认可,则具有强制力。如国际商会所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等等。
4.国际贸易判例:是由国际法院、权威性的国际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有关国家的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也包括在内。
5.各国国内有关涉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
6.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
7.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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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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