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1)甲厂构成侵权,即侵犯了乙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理由是: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甲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先,但并未注册;而乙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后,但获得了注册。
(2)甲厂的侵权行为始于1988年3月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其理由是:在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前,乙厂对其使用的“长城”商标无专用权,且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核准注册公告之日。
(3)侵权方甲不得擅自在其生产的衬衫上继续使用“长城”商标。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依法取得对“长城”商标的使用权。可行性方法有:①对乙的注册提出不当注册撤销请求,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后,可以继续使用;②与乙厂协商,获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③与乙厂协商,请乙厂向其转让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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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商标侵权[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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