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来的投诉,反映北京葡萄酒厂生产销售“莲花”白酒侵犯河南省西峡果酒厂“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依法予以制止。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成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处理“莲花”商标侵权案。
本案是一起因历史遗留问题“两本账”商标引起的商标侵权案件。本案中“莲花”牌“两本账”商标属于1966年11月以前注册的商标。对于商品通用名称问题,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曾发文予以明确。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
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的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我们判定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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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 莲花 注册商标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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