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熊某长子、李某丈夫熊某某2017年4月24日在成都务工受伤昏迷,经医院抢救成植物人,于2017年8月21日去世,2017年8月12日,熊某、李某与熊某某公司达成协议,按植物人赔偿各项费用135万元,其中护理费约96万。熊某某死亡后,除去律师费、熊某某安葬费用和车旅生活费等费用后,剩余约120万元,存放于李某银行账户内。
熊某要求李某将剩余款项交给其安排处理,孙子女应交由其抚养,李某与熊某某以熊某名义修建住房一套归其所有,李某立即向其归还借款5000元,并要求李某“净身出户”;李某要求按与公司签订协议条款处理,仅支付熊某抚恤金9万元,住房归自己所有,欠熊某借款5000元待纠纷解决后支付。双方因此不断争吵,造成较为恶劣影响。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赔偿协议内容,按照双方当事人意愿,多次调解,逐步形成以抚恤金处理,支持李某支付9万余元的意见。熊某自认为严重不公,却说不出法理,因此,于2018年5月18日向乐至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乡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乡调委会立即成立调解小组,派出调解员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小组分析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熊某成死亡后,留下的120万应该以何种属性、何种比例分配给熊某?二是李某与熊某成所生子女应由李某还是熊某抚养?三是李某与熊某某以熊某名义修建住房一套应归属于熊某还是李某?四是李某与熊某某夫妇欠熊某借款5000元何时归还。
熊某认为:李某迟早会嫁人,不再是“熊家人”,赔偿款是其长子生命换来的,理应归熊家所有,由其支配;孙子女姓熊,是“熊家人”,应有由其抚养成人;李某与熊某某以其名义修建的房屋,也应属于熊家所有,归其居住,到孙子女成年后归孙子女所有;李某应立即归还欠其借款5000元。
李某认为:赔偿协议上有熊某签字按印,此赔偿款应按照与公司签订协议条款,仅支付熊某抚恤金9万元;子女是李某与熊某某所生,不论自己是否再嫁,理应由作为母亲的自己抚养;李某与熊某某虽然以熊某名义修建住房,但修房是自己和亡夫出资出力,而且熊某分文未出,夫妻二人还在政府补贴款中支付了5000元给熊某,房屋理应归自己所有;欠熊某借款5000元需待纠纷解决后支付。
对于第二争议焦点,调解员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向当事人说明,在熊某某死亡后,李某是其与熊某某所生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监护权力熊某不得剥夺,子女应由其抚养。熊某了解法律后,对此争议不再执着,表示服从法律,同意由李某抚养孙子女。
调解员通过调查了解,认为第三、第四争议焦点,其实是由第一争议焦点引起的,调解工作重心应放在第一焦点之上,待第一争议化解,第三、第四争议自然迎刃而解。于是调解员针对第一争议焦点开展全面调解。
一是依法确定纠纷性质。根据赔偿时间在熊某死亡时间之前,赔偿并非是对其死亡赔偿,而是对其工伤后成植物人的赔偿,且赔偿款135万中,绝大部分是熊某某护理费和工伤赔偿金。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故在熊某某死后,此赔偿款应按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调解中将该案确定为遗产继承纠纷,这为进一步开展依法调解指明了方向。
二是全面了解纠纷情况。不但听取当事人意见,而且根据当事人讲述差异,积极向村社和知情村民了解情况,征求其近亲属意见,尤其是在涉及熊某是否让利给孙子女的问题上,积极征求熊某次子熊某辉的意见,为熊某让步奠定了基础。
三是保护熊某相对弱者利益。在明确案件为遗产继承纠纷后,调解员向李某说明仅支付9万余元对熊某较为不公,并参照司法案例,依法确定大概比例供其参考,在法理上达到保护弱者的目的。
四是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将心比心,站在对方立场考虑问题,同时分别向双方分析对方顾虑和困难,坚持强调亲情可贵,为双方让步创造条件。
五是全面为当事人考虑。为了照顾熊某及次子熊某辉感受,为李某在村社树立良好形象,修护其家庭关系,调解员按照李某愿意照顾老人的意思,在处理住房问题时,建议李某将其中一间让给熊某居住,并在协议中落实,得到李某与熊某认同,达到从情感上化解矛盾的效果。
调解员针对双方争议,不断用情理交融的释法说理,通过熊某次子熊某辉,反向做熊某和李某思想工作,将整个大家庭亲情力量激发,促进双方让步。最终第一争议焦点解决,第三、第四争议焦点也按调解员预期迎刃而解,调解获得成功。
【调解结果】。
双方于2018年5月24日上午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熊某自愿继承熊某某所有财产中13.5万元,其余由李某暂时保管。
2.李某支付熊某1万元房款后,其与熊某某以熊某名义修建房屋归李某及子女所有,熊某可长期居住其中一间。
3.李某归还熊某借款5000元。
4.以上三项,李某共需支付熊某15万元,应于调解协议签订当天转账支付,支付后双方不得干扰彼此个人生活。
5月24日下午李某在乡信用社取出现金15万,交给熊某,存于熊某信用社存折内,熊某当即出具收条。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当事人李某还主动为乡调委会送上锦旗一面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中,村调委会与当事人均认为是抚恤金纠纷,乡调委会严格按照法律定性,确定为遗产继承纠纷,在原本李某支付9万元的基础上,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调解方法,最终使矛盾纠纷得以化解,李某虽然多支付了部分金钱,但亲情得到了保全。
本案中,调解员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处理:一是全面了解事发经过,快速梳理纠纷焦点,始终抓住主要焦点,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面对纠纷;二是坚持依法定性,纠正当事人错误认识,引导当事人在依法达成协议;三是坚持照顾当事人总体利益,维护公平公正的情况下,积极保护弱者权利,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努力达成让双方都能满意的协议。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乐至县熊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