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5周岁)喜好计算机。乙(16周岁)在a商场任售货员,是甲的朋友。甲欲盗窃a商场计算机元器件,就到乙家密谋盗窃一事。乙开始不太同意,后在甲的鼓动下同意,并让甲准备充分点儿。次日晚上12点多,甲、乙撬开商场后,偷得价值4万余元的计算机元器件。在逃离现场时,乙为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在逃跑的路上,乙对甲说“我把电炉插上了。”甲未吱声,事后才知道插电炉是为了放火。当夜,该商场被火烧毁。
根据刑法理论和刑法知识分析甲、乙的行为性质及其处理,并说明理由。
4.(1)甲不构成盗窃罪,乙构成盗窃罪①乙是商场的售货员,具有一定的职务便利,但由于乙是晚上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并没有利用售货员职务之便,因此其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②甲不满16周岁,乙已满16周岁,因而甲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乙应当对其盗窃行为负刑事责任。古甲干由,锋面木容不(2)甲不构成放火罪,乙构成放火罪:①乙为破坏现场插上电炉子并放上纸箱的行为,导致商场被焚毁,其纵火的主观故意心态是十分明显的,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放火罪。②甲在乙放火时并不知道乙在实施放火行为,甲并没有放火的主观故意心态,因此甲不构成放火罪。
(3)虽然甲不负刑事责任,但对甲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如果有必要,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
(4)对乙应当以盗窃罪和放火罪实施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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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盗窃罪[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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