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是指卖方应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货物和单据。关于该项义务,要求卖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去履行,如果因当事人的疏忽而未在合同中约定,那么就按照《公约》的以下规定去履行:
(1)交货地点。交货地点通常有以下几种选择:一是卖方营业地。这里的卖方营业地是指合同订立时卖方的营业地。按照公约规定,卖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地点交付货物。如果卖方有一个以上营业地,则以与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营业所在地;如果卖方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所为准。公约规定,在卖方营业地交货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卖方无须办理货物运输事宜;其次,合同标的物是非特定物,或特定化货物,或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最后,在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还不知道货物有效地点。二是特定地点。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该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由此可见,该特定地点即交货地。至于所谓“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指的是卖方采取一定必要行动,以便买方能够取得货物。三是货交第一承运人所在地。在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中,有时商品的运输需要几种运输工具如火车、汽车、航空飞机、轮船等联合运输,才能将货物送达目的地,这样就产生了第一承运人、第二承运人、第三承运人等。第一承运人就是最先接受货物、开始运输的承运人。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卖方只要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就算履行了交货义务。在国际贸易中,“涉及运输”是一个特有概念,特指那些以本人或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承担运输责任的承运人。当卖方有义务安排运输时,卖方和承运人签订必要的运输合同,并按照通常的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2)交货时间。按照《公约》第33条,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日期交付货物:一是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该在该日期交货。二是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卖方可以在这一段时期的任何时间交货,但交货前必须通知买方。三是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所谓合理时间,按照一般的国际实践,是作为事实由法院根据货物的性质及合同的其他规定决定的。
(3)交付单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存在着两种交货方式:一种是实际交货,即卖方把货物连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另一种方式是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交给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完成交货义务。《公约》第34条:“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交付单据是卖方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义务,根据公约规定,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具体包括:卖方应当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
(4)运送货物。如果合同规定卖方有负责运送货物的义务,那么,卖方应负责安排货物的运送和负担会晤的运费和包装费。并应通知买方装运的情况,以便买方安排货物运输的保险,否则货物发生风险,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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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提交货物与单据的义务[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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