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壮与自幼身患残疾的妻子艾晓庆有一子田立,时年3岁。田壮在1999年2月因车祸死亡,其后艾晓庆生活无着落,经人介绍认识了方某,二人相处了丰年准备结婚,但方某不愿意带田立共同生活。于是,在婚前,艾晓庆把自己无力抚养的田立送给了邻居收养,并办理了收养手续。但田立的祖父母得知艾晓庆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的情况后,强烈反对,要求自己抚养。在遭到拒绝后,田立的祖父母向法院起诉。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应判决解除原收养关系,确认田立由其祖父母抚养。《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本案中,田立的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田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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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祖父母的优先抚养权利[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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