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重庆海扶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扶公司”)成立于1999年,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经营范围为: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的产品开发及自销(国家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和技术服务。医学科技及医学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生产Ⅲ类、Ⅱ类: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czb型超声波鼻炎治疗仪、超声波妇科治疗仪、聚焦超声肿瘤治疗系统、阿是超声波治疗仪、磁共振导航高强度聚焦超声治疗系统、超声波子宫复旧仪、超声关节炎治疗仪);6870软件;Ⅱ类:6820普通诊察器械(医用电子体温计);销售Ⅱ类: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31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Ⅱ、Ⅲ类: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32医用高能射线设备;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本次股权收购的转让方cmia healthcare pte.ltd.系一家在新加坡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号为200610756h
本次股权收购的受让方重庆君然康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然康睿”)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为:医院投资管理(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医院管理咨询;健康咨询(不含治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收购的标的为cmia healthcare pte.ltd.持有的海扶公司19.30%股权,出资额为534.35万元人民币。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接受君然康睿的委托,对君然康睿拟收购cmia healthcare pte ltd 持有的海扶公司19.3%的股权相关事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根据合法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调查报告。
【争议焦点】。
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海扶公司在历史沿革中存在部分法律问题:
1.1999年2月,海扶公司成立时(成立时公司名称为:重庆市医疗聚焦超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聚焦超声”),部分出资人以技术(技术具有不可分性)入股,但并未按照技术的全部评估价值作为资本,而是将部分价值作为资本金,实质上造成以技术出资的该部分出资人向其余出资人无偿让渡了部分出资。而以技术出资的该部分出资人系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偿让渡资产需经主管部门的同意,但本所但本所律师并未在工商档案中发现此材料。
2.1998年8月,重庆聚焦超声以公司经评估的净资产转增注册资本,但本次以净资产出资既非公司新设亦非公司改制,不属于当时《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可以净资产出资的情形。并且本次增资中经评估的净资产高于账面净资产,存在股东欠缴该部分出资的情形。
3.2000年1月,海扶公司前身(重庆海扶(hifu)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扶有限”)减资未按当时《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减资程序。某股东增资,但并未履行验资程序。
4.2001年8月,海扶有限减资,但并未按当时《公司法》的规定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海扶有限完成本次减资后,其注册资本中有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评估作价1201.8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4.26%。但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本所律师暂未发现科技部对该技术成果的认定材料。
【律师代理思路】。
律师先后对海扶公司的主体资格、海扶公司的历史沿革、海扶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海扶公司的业务、海扶公司的资产、海扶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海扶公司的重大合同、海扶公司的公司治理、海扶公司的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情况、海扶公司的税务情况、海扶公司的人事及劳动保护情况、海扶公司的环境保护及产品质量、海扶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以及其他重要情况进行了进行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主要采用以下基本方法展开本次尽职调查: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与海扶公司有关人员会面和交谈;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参阅其他中介机构调查的信息;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律师对君然康睿拟收购cmia healthcare pte ltd 持有的海扶公司19.3%的股权之法律尽职调查项目调查结果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收购转让方为cmia healthcare pte.ltd.,系一家在新加坡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有效存续。但本所律师尚无法核实转让方是否存在根据新加坡法律、法规或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的终止、解散、清算的情形以及未办理年度备案是否对本次收购产生影响。受让方君然康睿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具备主体资格。
(2)本次收购标的属于现行法律法规允许转让的权利标的。截至调查报告出具之日,本次收购的标的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3)本次收购各方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转让方cmia healthcare pte.ltd.和受让方君然康睿需依照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之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收购需履行的外部审批程序:鉴于本次收购涉及到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且本次收购完成后,海扶公司的企业类型将从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全内资企业,本次收购需依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必要的外部审批程序。
(4)海扶公司现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海扶公司是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5)目标公司在1999年2月重庆聚焦超声设立时、1999年8月重庆聚焦超声增资时、2000年海扶有限减资及增资时、2001年海扶有限减资时均存在问题。
(6)海扶公司各股东合法有效存续,具备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经律师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截至2015年7月31日,海扶公司各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向本所律师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7)律师经适当核查认为,海扶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生产的医疗器械已完成了备案或注册程序,并已获得相应的生产和经营许可、准入或批准,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上记载的“经营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并未记载在《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
(8)律师经适当核查认为,截至调查报告出具之日,海扶集团的土地及房屋权属明确。海扶公司并未向本所律师提供车辆的购车合同及发票,仅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有关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固定资产清单》。根据该《固定资产清单》,海扶集团的上述车辆除丰田tv7250s3sp小型普通客车及雅阁hg7240小型普通客车取得方式为“其它”外,其余8辆车辆的取得方式均为“购入”。经律师对海扶集团持有的知识产权证书进行核查,除“国内外专利”列表中第139号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内外专利”列表中第1-9号及第36-45号申请中专利无证书原件外,其余知识产权证书均有证书原件。同时,根据律师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www.cpquery.gov.cn)上予以核实,海扶集团在国内申请的专利不存在法律纠纷。根据海扶公司提供资料,截至2015年5月,海扶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共计782项。经律师适当核查后认为,海扶公司系正在建设的“海扶医疗科技产业基地(一期)”项目的建设单位,该建议项目已取得国土、规划、环评等部门的建设手续,合法有效。
(9)海扶公司有巨额银行贷款,根据海扶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2015年5月31日,海扶公司的应收账款合计22,323,310.28元,其他应收款合计37,585,254.14元,应付账款合计89,490,531.85元,其他应付款合计76,511,037.38元。不存在正在发生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10)经律师适当核查后认为,海扶公司的重大合同都是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暂未出现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11)律师经适当核查认为,海扶公司的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海扶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调查时间的不足,本所律师暂未核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
(12)律师经适当核查认为,海扶公司的对外投资合法、有效。
(13)律师经适当核查认为,海扶公司的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海扶公司获得的政府补贴合法有效。
(14)根据海扶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2015年5月,海扶集团共有员工431人,其中海扶公司有员工334人,其中已签订劳动合同共计300人,已签订劳务协议共计34人,6名高管均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但海扶公司并未向律师提供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律师暂无法核实劳动合同签订的真实情况。海扶公司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海扶公司提供的资料,海扶公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新进员工为第一个全月工资;每年4月按照上一年平均工资调整缴费基数。根据海扶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保缴纳资料,截止2015年5月,海扶集团共有员工431人,其中376人已签订劳动合同,55人已签订劳务协议。根据海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和律师适当核查,海扶集团内部公司有交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形,海扶集团实际在重庆缴纳社保人数为328人,有47人系外派的销售人员,其社保在外地缴纳;另有55人系签订的劳务协议不需缴纳;有1人系随军家属,不需海扶集团为其缴纳社保。
(15)根据律师适当核查,海扶公司近三年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受到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亦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根据律师适当核查,海扶公司近三年未出现因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16)根据律师从第三方(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查询信息,暂未发现海扶公司存在作为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参与到其他诉讼和仲裁程序中或存在重大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17)结论性意见。
基于调查事实,代理律师认为,需进一步确认本次收购的转让方cmia healthcare pte.ltd.未办理年度备案是否对本次收购产生影响;海扶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的问题可能会对之后的上市产生影响;本次收购的标的权属明确,未发现权利受限情形;海扶公司的业务经营合法,暂未发现违法经营的情形;各方需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
【案件结果概述】。
代理律师按照《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了对本次股权收购工作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并向委托人君然康睿出具了正式的《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对项目情况、调查范围、调查方式方法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调查结果进行了详细记载,并对调查事项作出了法律评价,供委托人决策参考。
【结语和建议】。
尽职调查业务是律师非诉讼业务的重要类型,对律师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是对律师专业性、知识结构、沟通协调能力的一种考验。尽职调查工作涉及资料较多,工作量相对较大,要求律师秉持高度的敬业精神,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审查繁杂的资料,审查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作出法律评价。在尽职调查项目中,协调沟通工作尤其重要,直接影响项目的进度,因此律师要与目标公司人员、其他中介结构人员保持了经常性沟通,以方便工作开展。在对目标公司进行第三方调查中,要积极与第三方机构及目标公司人员沟通,以查明实情,达到调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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