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主持编辑了一本《中国古代笑话集》由某出版社出版发生。该书共编入古代笑话500多则,其中,钱某提供编写了200多则。后来钱某把自己编写提供的200多则笑话加上近来编写的100多则重新组织编写了一本《笑话大王》交由另一出版社出版。金某瞧到后投诉钱某,认为钱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试问钱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不。
答: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独创原作品的著作权。第2项规定: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本案中《中国古代笑话集》就是由金某主持编写的,属编辑作品,著作权由编辑人金某享有,但她只对整本书享有著作权,而书中可以单独使用的笑话的著作权则可以由某作者单独行使,金某无权干涉。钱某编的《笑话大王》中虽然有一部分就是《中国古代笑话集》中的作品,但那就是钱某自己编写的,她有权单独行使,并没有侵犯金某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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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作品中,撰稿人单独使用自己编写的部分,就是否侵犯编辑人的著作权[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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