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条款旨在限制或免除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因不可抗力而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条款旨在限制或者免除违约责任,可以说是违约纠纷的最后解决工具。而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合同是否要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应予以变更,合同可否被解除等问题均非该条款所能解决。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抑或何种形式的违约行为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减免责任,在第一百一十七条中也未明确规定。
哪些违约行为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范的对象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行为,即不抗抗力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日常经验,在买卖合同、国际贸易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旅游合同、劳务合同等项下,提供物件给付义务或者施工、运输、服务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因遭遇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或者发生其他履行障碍时,其违约行为与不可抗力之间具有法律因果关系比较容易认定。比如旅客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选择退票的,消费者因疫情选择取消年夜饭预订的等等。但在连锁交易中,产业链上游的合同义务人因不可抗力违约,从而造成下游合同义务人违约的,能否认定成立因果关系?此时要看上游义务人所供给之物件或者服务,在市场上是否具有充分的可替代性,如下游企业可从其他来源获替代给付的,则不可主张其违约行为与不可抗力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此外,虽非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但间接造成履行不能或者其他履行障碍的情形也比比皆是,如医用防护材料企业被政府征用生产线,或其相关产品被政府征用导致无法履行原订的买卖合同,此时企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在通常情况下,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债务人违约的,债务人不得主张减免责任。但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对社会生活运行影响深远,在法律因果关系认定上宜采取务实的态度,对于那些确因疫情导致政府行政行为、政策调整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陷于违约的,均应承认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而在上述合同中以及借款合同中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其违约行为与不可抗力之间是否具有法律因果关系则面临较大的困扰。一般意义上来说,金钱给付义务不会因不可抗力而陷于履行不能或者其他履行障碍。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在特定时间内遭遇严重经济困难和经济损失,使其难以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比如,承租铺面的饭店经营者在疫情发生后长期歇业,但仍要负担铺面租金。再比如向银行借款的企业因疫情经营业绩大幅下滑,但也需要继续向银行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可抗力给债务人造成了严重的履行困难是不容否认的。
不可抗力条款解决违约责任的范围问题。因不可抗力发生一方或者双方违约的,合同的履行状态可能有三种情况:合同仍可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依法可以实现合同目的;合同面临重大履行困难,但经变更后,可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履行,或者虽可继续履行,但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上述三种情况均涉及合同履行的问题。第一百一十七条不解决合同履行问题,仅解决因一方违约造成他方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即作为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义务的减免问题。由此可见,仅依靠第一百一十七条是不能周延解决因不可抗力引发的违约纠纷的全部问题,必须借助其他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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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法律分析 二[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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