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
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
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3.【参考答案】(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民法典》第535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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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债权 1[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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