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迟复工期间的定性问题。延期复工通知是地方政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5条和第49条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根据前述法律条文中涉及停工、停业、停课或中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延迟复工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延迟复工期”的说法应该是“停工期”,其目的是要求企业通过停止安排员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达到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目的。因此,发布延迟复工的通知是为了防控疫情而采取的被迫停产措施,不是为了增加员工休息休假,根本上是通过加大对人员流动的约束来减少人群聚集,避免疫情扩散。不能简单地认定延迟复工期等同于休假期,也不能由此来认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属于加班,否则将偏离法律本意。
(2)延迟复工期间的员工的待遇问题。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如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显然,5号文的规定直接把延迟复工期认定为“停工期”。根据武汉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据此,武汉市“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发放,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因为工作需要提前复工或者居家办公的,按照正常出勤处理,企业按照正常薪资支付;对于未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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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复工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工资[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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