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蛇图剪纸系白秀娥独立创作完成,该剪纸作品虽然采用了我国民间传统艺术中“剪纸”的表现形式,但其并非对既有同类题材作品的简单照搬或模仿,而是体现了作者白秀娥审美观念,且表现出独特意象空间,属于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虽然尚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借鉴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创作出的新的作品,应当视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继承和发展,其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符合我国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立法精神。因此,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关于本案不应适用《著作权法》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为民间世代相传的、长期演变、没有特定作者.通过民间流传而逐渐形成的带有鲜明地域色彩、反映某一社会群体文学艺术特性的作品,如民歌、民谣、蜡染等?本案中的剪纸作品是原告白秀娥运用民间剪纸技法,自己独立创作完或的,不属于世代相传、没有特定作者的作品,故被告关于这幅剪纸作品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看都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一种再现,但是其实质是不同的。从本质上讲,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具有作者独创性的表达。因此,只要是作者经过独立构思、付出创造性劳动,创作产生而非抄袭、模仿出来的作品,就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拿白秀娥诉诉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我国《著作权法》是否保护剪纸作品,也应考虑案件中的剪纸到底是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还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就需要区分根据传统剪纸技法剪出的传统造型与利用已有剪纸形式再创作的剪纸作品。其中,我们要清楚,剪纸技法是创作剪纸的一种方法、手艺,而剪纸艺术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地的剪纸都反映一定地域的文化特点,有强烈的地方色彩。但在已有传统题材、传统剪纸的基础上,采用传统的剪纸技法、剪纸形式,但是加入作者特有的形式表达和思想,体现作者个人风格的剪纸作品就应属于创作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他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可采用相同或相似的保护思路,把实际作品进行分门别类,在分析其权利,如何进行保护,做到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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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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