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
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因侵权行为人之一上海朵云轩在上海;拍卖行为包括书画征集、编印发行《图录》、拍卖清帐等行为,载有该画的《图录》部分流入上海,上海系本案侵权行为地之一。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完全正确的。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有关“本案应适用香港法律”的辩称是没有根据的。
【署名权与姓名权之争】。
那么,把“假冒”作为侵犯权利人钓署名权有什么法理依据呢?
1.对于法条竞合,应该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处理。“假冒”既受到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适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规定的约束,又受到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保护公民署名权,禁止他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规定的约束。这种情况属于法学理论中所称的法条竞合现象,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应适用《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2.正如上文笔者揭示朵云轩一案所体现的立法意图中论述过,署名权的设定,是以保护作者和作品的人格或精神关系设定的。它不是把作品公诸于世,那是发表,而是把作者和作品的关系公开}‘'1署名权包括表明自己是或不是作品作者的权利。
3.署名权对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强。姓名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利,它会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要是假冒仅仅浸犯权利人的姓名权,那么权利人死亡后,这种“假冒”行为岂不是合法化了,显然这是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的,是不可取的。
【姓名权的辩解】。
1.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作品,离开了作品,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等干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换言之,凡著作权人主张对著作权保护的,必须有先权利人自己的作品的存在,后有对作者的法律保护。刘春田认为:“著作权是具体的,是就具体的作品产生的,其权利也是针对具体的作品而言的,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炮打司令部》既然不是吴冠中先生的作品,认定浸犯吴冠中先生的著作权实际上是无中生有,不符合逻辑,背离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权利。”。
2.署名权还隐含另一种权利,即资格权l51佣有署名权的人应该是著作权的主体,虽然目前各国对著作权的王体意见不一,以致各国立法甚至伯尔尼公约都回避这个问题。但是就一般而言,各国都承认作者为著作权的主体,此外还有一些国家认为制片人、委托人、出版人等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把与作品无关的人作为著作权的主体,会使著作权主体泛滥,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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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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