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许某因驾驶机动车超速,将横穿公路的汪某撞成重伤。汪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担心许某不赔偿事故损失,就在交警赶到现场之前,将许某的汽车开走藏匿起来,并将许某车上价值1万元的水果扣押。事故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要求汪某的家属将车辆和货物交出,汪某的亲属不但不交出,还与民警发生争执,将其中一个民警打成轻伤。请问:受害人的家属是否有权扣留肇事的车辆。
解答: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本案中,作为受害人汪某的家属无权扣押许某的车辆和货物,公安机关为了办理案件的需要,有权责令其交出车辆及货物,对水果受到的损失,许某有权要求汪某的亲属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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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家属是否有权扣留肇事的车辆[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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