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适用得基本原则。
答:1、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就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得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合同双方当水人必须本若最大诚意与信用来订立合同。任何合同得签订,都须以合同当小人得诚信作为基础。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欺诈为手段,诱使她方签订合同,一旦发现,她方则可据以解除合同。如有权害,并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对被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原则包含如下三方面内容:1、、告知。
告知(disclosure),就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其所知道得有关保险标得重要情况告诉保险人。所谓重要情况,就是指一切可能影响一位谨慎得保险人作出就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得有关事项。这种主要情况大体包括两类:一就是被保险人实际知道得事实或信息,另一类就是被保险人在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得事实或信息。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得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得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就是否同意承保得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这与我国《保险法》第17条确定得询问告知义务有所不同。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得,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海商法》第223得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得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就是否同意承保得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这与我国《保险法》第17条确定得询问告知义务有所不同。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得,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海商法》第223条对被保险人故意与非故意违反告知义务得情况,作了不同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得不告知就是故意所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得,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得不告知不就是故意所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
人解除合同得,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得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就是,未告知或错误告知得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得发生有影响者除外。不过如果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仍旧收取保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又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得,应不予支持。
(2)陈述。
陈述(representation),就是指被保险人在协商合同或在合同订立前对其所知道得有关保险标得得情况,向保险人所作得说明。如所作得陈述不真实,即为错误陈述。陈述主要有三种:首先,对重要事实得陈述。按照国际保险市场得习惯做法,被保险人对重要事实所作得陈述必须真实,如不真实,或对保险人所询问得事项保持沉默,即视为对爪要小实得错误陈述。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得以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而解除合同。其次,就是对一般事实得陈述。被保险人对一般事实所作得陈述,只要基本正确,即视为真实。简言之,凡被保险人所作得陈述与实际情况之问得差异从一位谨慎保险人角度审视认为差异不大,即为真实陈述,保险合同不得解除。最后,对期望或相信发生得事实得陈述,只要被保险人出于诚信所作得陈述,即为真实陈述,即便与事实有些出人,保险人也不得解除合同。
(3)担保。
担保(warranty)又称保证,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得另一重要内容。所谓保证就是指保险与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担保对某一事项做或做,或者担保某一事项得事实性。保证就是保险合同得基础之一。但就是,保证不同于告知,告知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而保证则必须严格遵守。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y)就是以书面形式在合同中明文规定或作为特别条款附加于合同中得保证条款。默示保证一般有适航、不绕航以及合法性保证等。明示保证取决于每一保险单得具体规定,如现行人保“船舶保险条款”第6条第2款规定了船级社、船级、船旗、船舶所有人、管理部门、光租与被征用等多项保证。此外,还可能附加航区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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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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