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到中年的邢秀莲膝下无子,为了晚年有人照顾,遂于1980年收养王成并将他抚养成人。王成参加工作后,便搬出另住。后来邢秀莲因身体弱,需要人照顾,王成便又搬回居住。但时间长了之后,两人常发生争执,相处得很不好。为安度晚年;邢秀莲遂提出与王成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王成支付生活费10000元。王成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不同意给邢秀莲生活费。后邢诉至法院。(1)双方可否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王成是否应当给付原告生活费。
答:(1)可以。《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王成已成年,并且与养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邢秀莲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后,王成也同意,故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应当给付原告生活费。《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本案中,邢秀莲年老,且无经济收入而王成已成年,因此,应当给付原告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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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可否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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