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的规定如下: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合伙协议中应明确: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企业协议确定企业名称时一要依法,二要注意在其名称中注明“普通合伙”字样。主要经营场所—般为企业的注册地。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姓名即自然人合伙人的本名,名称即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人所使用的机构名称,住所即各合伙人的法定住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由于法律允许合伙人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劳务等资产与方式对企业出资,而且不同的合伙人用于出资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协议应分别对不同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数量额度和各合伙人对其出资向合伙企业缴付的具体期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应当分别标明各期缴付出资的具体时间。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协议中规定的亏损分担原则、具体比例、数额对合伙人的责任分担具有重要意义。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如约定诉讼法院、仲裁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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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合伙合同规范的体系基点[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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