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2月,明溪县某村民委员会以该村某小组自来水建设缺乏资金为由向村民钟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出具加盖某村委会公章的借条一张,由时任村干部的杨某、饶某、饶某某等人见证为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钟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处监禁刑。
2017年3月,钟某刑满释放,因经济困难,遂要求该村委会还款,但现任村干部以该借条系老账,且无法判断借条是否真实为由,拒绝还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018年1月5日,钟某向当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申请调解。乡调委会当即受理了钟某的调解申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组织了钟某及时任村干部杨某、饶某、饶某某以及村出纳、现任村干部进行调解,并邀请了乡纪检书记当场协助参与调解。人员到齐后,调解员根据规定询问了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接受调解,是否申请回避。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工作正式开始。
根据事先确定的调解方案,调解员确定了两步走的调解策略。首先调查了解争议借款的时间、借款数额、借款用途、借款交付、借款期限等基本情况,确保案件事实清楚。然后在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协调解决村委会返还借款事宜。有了清晰的调解思路,调解员首先对本案的借款事实、经过等情况进行了解。经时任村干部杨某等人证实,借款属实,该借款确实用于该村某小组自来水工程建设,并已实际交付,且有以村委会名义出具的借条。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此,现任村干部均没有异议。但村干部以村财务没有收入,无能力还款为由,坚持让钟某到法院起诉。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为打开调解局面,调解员从还款数额、还款方式等方面加以引导,力促调解成功。钟某率先表示愿意作出让步,村委会一次性返还借款3万元即可。见此调解员向村委会解读了《民法通则》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听此,村委会要求分3年还款,每年1万元,并要求给予7天的时间筹集钱款,钟某表示同意。7天后,钟某却并没有拿到1万元钱款。
2018年1月15日,钟某再次来到乡调委会,要求村委会立即返还4万元借款。当天,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为避免调解工作再次无功而返,调解员对现任村干部进行了以案释法,阐述了《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告知双方民事法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等法律常识,并列举了大量相关案例,向当事双方分析诉讼成本、诉讼风险等基本法律常识。
为了加大调解力度和调解公信力,调解员还邀请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借助法律专业人士对该村干部进行法律宣讲,指出借条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借条具有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同时指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指出如果起诉村委会需承担违约责任、败诉风险大,到时被动还款,丢的是村委会的面子。在调解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该村干部深受触动,认识到继续拖欠借款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示会想办法还款。
【调解结果】。
当天,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如下调解协议:
1.确认某村民委员会尚欠钟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整。
2.某村民委员会同意于2018年1月20日前将该笔借款一次性支付给钟某。
3.某村民委员会还清上述借款后,双方因本起债权债务引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
4.钟某收到还款后,应将上述借款的借条立即返还给某村民委员会。
调解员经事后回访,双方均如约履行了协议,双方均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所不同的是本案的纠纷主体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村集体组织。虽然纠纷主体与普通民事纠纷有所不同,但促成案件调解成功的基础还在于查清事实,摆明证据。本案中,借款事实确实存在,且有书面借条为证,村干部却以村财政困难拒绝还款。为打开调解局面,调解员邀请律师联合为村干部以案释法,普及法律知识,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节约了时间成本,减少了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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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明溪县钟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调解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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