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的彭某应聘了某家对外贸易公司,公司的地点是在深圳,由于彭某的工作经验以及丰富的外贸经验很吸引该家外贸公司于是想要彭某来公司工作,由于彭某不能立即来到深圳上岗,于是公司决定代替彭某签署了劳动合同。半年后彭某想要离开公司,并且和公司协商工资以及业绩提成的结清,但是公司拒绝彭某离职。彭某又想到了,当初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并非本人的签字,是否可以撤销劳动合同。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来处理此案件。仲裁委核查了此劳动合同确实不是彭某亲笔所写,并且主张了彭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彭某本人工资标准金额的双倍工资。
有用人单位hr会咨询:我们明明在劳动者入职的时候签了劳动合同,但是最后仲裁却要公司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这样合法合理吗?
这种情况通常是确实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签名并非劳动者本人所签或者劳动者用消字笔签名所造成的!所以我建议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面对面签,且使用用人单位的黑色签字笔。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是武汉劳动仲裁纠纷律师王律师,有任何问题欢迎来向我咨询,我会尽可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劳动合同非劳动者本人所签的风险[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