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娱乐城聘请东方乐队为娱乐城舞厅乐队,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乐队的月工资,并明确规定毁约一方按约定年工资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两个月后,娱乐城以东方乐队演奏水平不高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东方乐队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娱乐城按合同约定向乐队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该案?为什么?
答:(1)该劳动合同无效。因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该案。因该劳动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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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57[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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