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员工提前30天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要求离职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呢?对此,武汉著名劳动纠纷律师给出了一项案例。
汪某在某公司救治,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两年后,汪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然而,对于汪某的辞职申请,公司不予批准。公司认为按照公司签订的相关规定,汪某在其负责的项目持续期间不得提出离职。随后汪某就不再出勤。公司也不再发放工资,但继续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又两年后,汪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汪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已经履行了提前通知公司离职一事的义务。故双方的劳动合同于汪某向公司递交辞呈时已经解除。公司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相关手续。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汪某已经履行了提前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双方的劳动合同于汪某向公司递交辞呈时已经解除。公司应依法解除与汪某的劳动关系。
武汉著名劳动纠纷律师表示,公司员工提前三十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自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对其进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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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员工的辞职申请,公司可否拒绝[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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