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女)系精神类叁级残疾人,与王某某于2012年12月27日在青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王某某长期在外务工,两人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王某某在外务工期间患上严重的传染疾病,导致刘某的家人不愿一起共同居住,刘某的父亲认为,为了家庭成员的安全,特别是女儿的健康,坚决要求离婚,因家庭经济困难遂申请法律援助。四川省青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审查了刘某的申请材料后认为,刘某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考虑到申请人的特殊情况,决定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税正军承办该案。
承办人接到此案后,通过调查走访后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双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刘某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否独立表达离婚的意愿;王某某婚后所患传染疾病是否属于法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
今年4月,青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某某提出在与原告结婚前支付了4万元彩礼费,要求原告予以退还。经过双方质证认定如下事实:1.刘某系精神类叁级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该疾病不违反法律关于缔结婚姻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2.双方于2012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长子于2013年8月出生,现随刘某生活,次子于2019年10月出生,现随王某某的父母生活。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王某某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向他人借款6000元人民币。4.王某某在婚后外出务工期间患有严重传染疾病。
针对以上事实,承办人发表了代理意见:1.刘某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能够作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庭上陈述的要求解除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2.王某某身患严重传染疾病,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且难以治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加之,刘某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独立的保护自我的意识,如果不准予离婚,将对刘某今后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3.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根据孩子现在居住抚养等现状,综合考虑双方家庭以及抚养能力等情况,由双方各自抚养、各自承担相应的抚养教育费,较为合理。4.支付的彩礼不应退还。双方结婚多年,一起共同生活,并育有两子,没有返还彩礼的法定理由。5.关于债务6000元的问题。因刘某属于精神病人,自身生活来源完全依靠其父母提供,更不宜令其承担该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具有特殊性的离婚案件,原告刘某本身就系精神类叁级残疾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传染病的危险认知不足,也不具有独立自我保护的能力。被告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患有严重传染疾病后未及时进行检查治疗,也未及时告知家庭成员规避感染风险,其主观上明显存在严重的过错,无法让人原谅。庆幸的是,原告及其两个孩子目前还比较安全,未发现感染症状。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原被告继续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和现实基础已不复存在,勉强生活在一起难免互相伤害,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对婚生子居住抚养等现状不予改变,是较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也是对这个家庭最好的保护。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四川省青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