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与孙某为一项专利产品的共有人。2000年7月9日,孙某未经钱某同意,就与李某就该项发明专利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此后不久,李某将该项专利许可转让给周某实施,于是周某开始批量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2001年7月5日吴某从周某处购进该专利产品,并转手销售。钱某在市场上发现了吴某出售的专利产品,将吴某告至法院。
回答以下问题:(1)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李某能否将该项专利再许可周某实施。
(3)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4)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作为专利权的拥有者之一,孙某可以单独进行许可。因此,孙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专利许可费要分给钱某一部分。
(2)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通常是不可能允许被许可方再转许可,特殊情况下合同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李某不能再许可周某实施。
(3)周某没有合法获得许可,因此其行为构成侵权。
(4)吴某是正常购买的,作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他的行为虽构成侵权但可以免责,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假设他明知周某销售的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转手销售,则吴某侵权且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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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案例5[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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