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甲某与乙某离婚后,a一直随甲某共同生活。a已高中毕业,至2011年4月6日年满18周岁,现无精神、身体方面的残疾或障碍。
【诉讼情况】本案经过二审终审结案。
宣判后,a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二、a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观点要旨】已满18周岁的子女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如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情形的,该子女仅有诉权,但无胜诉权。诉讼中,其父母双方或一方自愿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予释明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应径直判决其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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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时止[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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