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条来看,女性不能单独成为强制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主体。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男人也可以成为强猥亵罪的受害客体,所以如果女人强行与男人发生性关系可能会构成强制猥亵罪。
但是,女性可以作为他人实施强奸行为的帮手,例如女性在强奸罪中起到教唆、帮助作用的,可以成为共犯,从而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女子成为强奸罪主体的可能性,这只是针对单独犯罪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因为“部分行为共同负责”的特殊要求,妇女是可能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的,例如,2013年7月发生的孕妇为夫猎艳案,被告人谭某某(女)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再举几个例子:原配教唆第三人强奸小三,原配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妻子帮助丈夫强奸自己的同事,妻子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从另一个角度看,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强奸罪与抢劫罪一样,是复合行为犯,实行行为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分别是强制行为,如拘禁、捆绑等,和奸淫行为。即使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只要有强制行为,也同样属于实行行为,妇女是不能实施奸淫行为,但完全可以实施强制行为。如在雇佣第三人去强奸小三的过程中,原配为了排除小三的抵抗,按住她的身体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实行行为。在上述情形中,原配应该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
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实行行为包括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而狭义的实行行为仅限于奸淫行为。对于强奸罪而言,只有奸淫行为才是核心行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行行为,所以妇女仅强制而没有奸淫的行为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实行行为,妇女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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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能犯强奸罪吗注意要点[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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