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优先管辖权,即应当由该职工被外派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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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职工被派往外地工作,因工资支付发生了纠纷,双方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其管辖权如何确定[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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