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6月6日,龙江县某镇某村村民周某某来到龙江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称因赡养问题与子女产生矛盾,希望调委会能够出面帮助解决问题。调委会通过了解情况得知,周某某已年过八旬,老伴去世多年,有两儿八女共十个子女。周某某2018年以来一直与四女儿一家在外地居住。2019年年初,周某某四女儿去世,她回到龙江县某镇在二儿子家中居住。后二儿子因工作需要举家搬迁至外地,周某某不愿离开龙江县又到大儿子家中居住。而后又去了其他几个女儿家居住过。几年中周某某在几个子女家轮流居住,生活上居无定所,身体无法适应。年老体弱的周某某提出要去小女儿家长期居住养老,并要求其他子女支付赡养费,而周某某的其他子女希望母亲继续在各个兄弟姐妹家中轮流居住,彼此不必支付固定的赡养费用,双方就此产生纠纷。调解员初步了解案情后,征求其子女的意见受理了此案。
【调解过程】。
受案后,调委会马上指派调解员到龙江县某镇某村开展调查工作。调解员首先找到周某某的几个子女了解情况。经调查得知,周某某十个子女两个已经去世,其他子女也分别在龙江县各个乡镇居住,周某某回到龙江县后,几个子女协商一致让周某某在几个子女家轮着居住,几个子女轮流照顾其生活起居。后周某某提出要回户籍地小女儿家居住,并要求其他子女支付赡养费用。其他子女有的家庭并不富裕不愿意支付费用,有的子女向调解员提出了周某某名下的十余亩耕地的权属和未来继承问题,他们担心母亲固定在一家子女居住后,未来母亲名下的耕地就可能归其继承。他们提出可以让母亲在县城内租房独立生活,几个子女轮流去照顾其起居。调解员又来到村委会调查周某某村内房屋耕地情况,经调查得知周某某多年外出生活,村内已无固定房屋居住。其名下确实有十余亩承包地,现在该地由其小女儿一家耕种管理。
经过一番调查讨论,调委会认为周某某子女不愿意让其到小女儿家长期居住的原因,主要就是担心其十余亩耕地日后会由小女儿继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农民以户为单位承包土地进行耕种。继承人只能继承承包收益,对于承包的土地不能继承。周某某死亡后,与周某某是同一家庭单位的子女有继续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权利。周某某的子女都与其不同户,所以无论周某某去谁家养老,其子女都没有直接继承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周某某的子女一旦了解法律中对于其母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属与其赡养义务无关,那么周某某的赡养问题也就解决了。
今年7月13日,调解员先后找到周某某的子女提出了调解方案,首先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向他们讲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的相关规定,周某某名下承包的土地为村集体所有,无论周某某去哪个子女家居住养老,这个子女都没有直接继承土地的权利。如果周某某去世,与周某某是同一家庭单位的子女有继续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权利,如同一家庭单位无其他子女,土地将被村委会收回重新发包。而后又从家庭情感方面提出,周某某已无固定居住房屋,在县城内租房不但会增加几个子女的经济负担,而且轮流照顾老人难免会有疏忽,且居住外地的子女也无法回来照顾老人,势必为周某某的生活带来隐患,为几个子女的生活带来不便,同时也会使母亲感觉到没有归属感。
在调解员的多次劝导下,周某某的子女了解了承包土地的继承问题,解开了心中的担忧,也充分的认识到母亲周某某居无定所无法安心养老的辛苦,从内心对母亲表示悔过,一家人最终重归于好。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周某某在小女儿家居住,小女儿负责周某某的饮食起居。
2.周某某名下的承包地由其小女儿进行耕种管理,其土地收益用于周某某的日常赡养费用支出。
3.周某某的其他子女暂时不支付赡养费用,如周某某生病,由子女共同承担相关费用。
经回访,周某某已在小女儿家居住养老,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由赡养老人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各方当事人之间因存在特殊关系,解决矛盾纠纷的关键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更涉及到道德、情感等复杂关系的处理。本案矛盾源于群众对于法律法规的不知晓,解于知法懂法后的互相理解。所以,在调解工作中,调解员不但要重视处理调解案件本身,更要重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普法宣传工作。在群众中形成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法治氛围,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滋生的土壤,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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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周某某与子女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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