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能力。国家有权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国际经济条约或协定,以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国家有权参加各国际组织中的经济活动,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的主权利益;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并可自由行使此项主权。同时,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以与另一国家的国民缔结各种经济合同。但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应严格区分以国家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和以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因为后者应由该国有企业依法在其所支配的财产或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应以国家财产来承担责任。国家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国际贸易活动时,其地位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国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国家毕竟同时还具有另一重身份,即主权者身份,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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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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