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受援人温某然,男,汉族,现年69岁,家住威信县罗布镇簸箕村官仓村民小组4号,在法律援助人群类别中,受援人温某然属于残疾人、60岁以上老年人、建档立卡低保户。
温某然的儿子与儿媳任某琼(被告)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子女,一个今年刚满14周岁,一个今年刚满11周岁,两个孩子均为在校学生。2014年温某然的儿子去世后,被告于2015年改嫁,温某然的两个未成年孙子就随其一起生活,按照当初的约定,被告应每月给付每个小孩每月人均250元的抚养费,2018年还有5个月的抚养费没有给付,共计2500元,受援人与被告任某琼交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无果后于2018年6月25日向威信县人民法院罗布人民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未成年孙子孙女抚养费,共计2500元。
【调查与处理】。
根据受援人温某然的申请,经威信县法律援助管理工作局的审批,决定给予温某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指派了扎西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就该案进行了具体的承办。
承办人接到指派通知后,依据申请人属于建档立卡低保户、残疾人、60岁以上老人的实际,为让受援人少跑路,承办人亲自上门对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2018年7月17日法庭开庭审理该案,承办人受受援人的委托到庭参加庭审,最终在法庭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受援人温某然原向法庭请求给付2500元的抚养费请求,经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已给付了700元,还剩1800元。被告当庭就付清了1800元的抚养费,该案就此结案。
【法律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2款、第18条之规定,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用的行为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也影响社会正常的公序良俗。被告作为原告的母亲,抚养子女是其法定义务,拖欠子女抚养费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不允许的,因此,被告应将之前拖欠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
【典型意义】。
该案涵盖了诸如老年人、未成年人、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承办人根据这个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上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受援人的诉求得到圆满的解决结果。从这件案件中,基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工作即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又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助推了脱贫攻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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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温某然诉任某琼案看抚养纠纷[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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