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甲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以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诉至法院。
问题:
(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答(1)这是个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否对第三人生效的问题。应美法和大陆法的许多国家法律普遍认为,他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如果第三人之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则应负责,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对a公司与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之情,故有权要求a公司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的行为从商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权代理行为。在确定了a公司对b公司的付款责任后,甲要向a公司承担还款的责任。如果a公司不承担对b的付款责任,则甲应向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得货物逃之夭夭,若构成诈骗,则同时要负刑事责任。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案例:无权代理行为[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