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中均没有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时上班的情况进行规定,只能参考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劳动合同法》也应满足《合同法》的基本规定,因此根据《合同法》,我们可以认为,不能按时上班属于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而洪水属于自然灾害,即不可抗力,只要洪水在假期之内发生,从而影响甲无法正常上班,甲就可以主张免除责任,单位也不能借此扣除甲的工资。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果甲故意拖延上班时间,不向单位作出必要说明和证明,则甲不能主张免除责任,单位可以要求甲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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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放假期间,甲外出旅游因遭遇洪水不能按时上班,单位扣除了甲的工资,对吗[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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