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胡甲、胡乙诉被告高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两原告因其父亲胡某死亡的各项损失634294.5万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81820.45元(交强险56000元+商业险25820.45元);由被告高某赔偿给两原告132467.9元,被告某租赁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8日9时左右,被告高某驾驶重型箱式货车(空车)沿3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胡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3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9时30分左右,两车行经320国道进贤县境内某处,被告高某未确保安全驾驶的直行车辆与相对方向由曹某驾驶左转弯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高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胡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肇事车辆的车主为被告某租赁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2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高某挂靠在被告某租赁公司的重型箱式货车与受害人胡某驾驶未注册登记上牌的电动二轮车载案外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胡某以及案外人陈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胡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法院认为被告高某承担30%责任为妥,被告租赁公司为肇事车辆挂靠单位,应对胡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胡某承担70%责任为妥,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陈某的法定继承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作出(2018)赣012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人民币55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74179.55元,共计634294.5元。按照责任划分,被告应赔偿总额的30%即190288.35元;25820.4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164467.9元(190288.35元-25820.45元)由被告高某赔付,被告高某已垫付人民币32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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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致人死亡 责任方赔偿其继承人20余万[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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