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情况讨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由此,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年休假的时间依工作年限而定,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若员工工作时间未满一年而解除劳动合同,则员工没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无权要求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2)若员工工作已满一年,则根据其应享有的年休假日来计算。此时解除合同后,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由此可知,企业没有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安排的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假天数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支付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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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要求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对吗[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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