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月9日,自贡市沿滩区某某镇某村村民赵某甲因其父亲生前留下的8千元土地赔偿款的遗产分配问题及其母亲的赡养问题,与其姐姐赵某乙发生纠纷,双方争执不下,遂于当日向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委会立即选派了经验丰富、能力出众的调解员,在调委会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首先对赵某甲与赵某乙就他们已逝父亲遗产的继承问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赵某甲认为:自己应该继承父亲的的遗产,因为父亲生前基本是自己承担赡养义务,所以应当由自己全部享有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姐姐赵某乙没有继承的权利;赵某乙则认为:自己也是父亲的亲生女儿,应该分得一部分遗产。
调解员根据双方的陈述,首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赵某乙是否应当分得遗产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中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赵某甲与赵某乙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赵某甲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可以多分;而赵某乙嫁到邻镇,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较少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随后,调解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中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讲解给赵某甲、赵某乙听,帮助双方当事人了解法律规定。后,调解员又让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父亲生前各自所尽的义务进行自我评估,依据评估进行遗产分配,双方表示同意。经过协商,赵某甲和赵某乙就父亲遗产分割继承达成了合意。
解决了遗产继承问题之后,调解员接着对赵某年迈母亲的赡养问题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宣读了《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接着结合该法条规定进行讲解:依据法律规定,赵某甲及赵某乙应当共同履行赡养扶助母亲的义务,赵某甲与母亲共同生活,承担日常照料母亲的义务;赵某乙嫁在邻镇,不在母亲身边,无法承担日常照料母亲的义务,但应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
通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导,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了嫌隙,互谅互让,就父亲遗产继承和母亲赡养问题达成一致,调解获得成功。
【调解结果】。
当日,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赵某父亲所遗的八千元土地赔偿款,由长期赡养父亲的赵某甲分得七千元,赵某乙因履行较少赡养义务,分得一千元。
2.母亲的赡养,应由子女共同承担。母亲随赵某甲生活,由赵某甲负责日常照料;赵某乙不在母亲身边照顾,每月支付赡养费一百元。
3.双方不再因此发生任何矛盾,谁引发谁负责。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委会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向沿滩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2月初,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双方当事人,得知双方均已按照协议开始履行相关义务,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结合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尤为重要。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帮助双方打开心结,消除隔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本案调解中,调解员采取了三种方式循序渐进展开调解,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析法说理,帮助赵某甲和赵某乙认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二是分析利害,引导双方趋利避害选择合理的解决途径;三是灵活变通,根据双方情况制定双方易于接受的调解解决方案。本案中,调解员以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实际出发,以亲情伦理、社会舆论为突破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说作为子女的当事人,最终调解成功,圆满解决了这一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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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沿滩区赵某甲与赵某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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