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经济系高教授要组织人员编写一本《社会主义财政与信用》教科书,于就是的来朱某等6位教师分章编写,朱某等6人每人写两章,完稿后交给高教授。高教授写了前言与第一章,又把朱某等六人的书稿进行编排、整理,最后以自己为主编的名义出版了此书,并注明朱某等六人为撰稿人。朱某等六人提出疑异,她们认为她们也参加了该书的编写,该书应该就是合作作品,她们应作为合作人共同享有著作权。高教授认为她就是主编,应独立享有著作权,那么她们谁的主张合理呢?
《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高教授主持编写教科书,属于编辑作品,即对资料或者现成作品进行加工、整理、编排,就是将数个单独作品组合成一个独立的作品,在编排、整理时,高教授还要对各份书稿的语句、语法、结构安排等进行修改,对各章节之间的连贯还要进行重新构思,其中融进了高教授很多创造性的劳动,最后加工成一部完整的作品,因此高教授应对这一完整的作品独立享有著作权,并可以单独使用。正像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但她们不能对整本书享有著作权。该书的著作权人高教授在书中也注明朱某等六位撰稿人的姓名,也没有侵犯她们的著作权,所有朱某等六人的要求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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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归谁享有[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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