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桓台县司法局某镇司法所在对矫正人员进行定位抽查时,发现在矫人员穆某某存在人机分离的行为,当即要求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经过近一小时的耐心询问、面对面沟通,穆某某最终说出了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原因。
原来,穆某某与妻子张某某均系二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三岁。平时,孩子由穆某某年迈、身体欠佳的父母帮忙照看。张某某自己在县城经营一家美容店,穆某某从事危化品运输。婚后张某某要求更换住房,穆某某遂将其婚前住房出售后新购入一高档住房,由此背负了巨额贷款。在突增的巨大经济压力下,两人时常发生争吵,甚至几度报警。就在一周前,张某某突然更换了联系方式并将家中财物全部带走,回了东北老家。穆某某的父母亦因此事生病,穆某某因心情不好,将定位手机放在自己家中,搬到了父母家临时居住。考虑到穆某某从事的职业,担心其在驾驶中的安全问题,司法所建议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他们夫妻之间的关系,穆某某表示同意。当天,镇调解会的调解员根据穆某某提供的信息,从张某某在桓台的朋友处获得了张某某现在的联系方式,当即与张某某取得联系,说明了调解意图,张某某表示接受调解。
此后调解员多次与张某某电话沟通,对两人关系进行劝和。同时利用每周电话汇报时,对穆某某进行劝导。两人均同意调解员提出的给对方二到三个月时间的冷静期、关系缓和期,本着对家庭负责、对孩子负责的原则互相体谅。2018年1月13日,穆某某和张某某均明确表示要离婚,镇调委会正式受理了两人的婚姻家庭纠纷。
【调解过程】。
受理调解后,调解员对穆某某进行调查了解,穆某某表示两人已无和好可能,父母年龄已大,身体也不好,张某某不知道关心,而且自从回东北后,从来没有主动给老人和孩子打过电话,孩子生病也不管。穆某某不满张某某对老人和孩子的态度,而且在关系缓和期内,张某某多次主动提及离婚,并要求分财产。穆某某现在觉得对张某某已无挽留的必要。
在了解这一情况后,调解员再次与张某某取得电话联系,张某某表示穆某某认错态度不好,没有达到她的要求,坚决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并且张某某流露出如果穆某某不同意她的要求,就要让穆某某动怒动手打她,从而将穆某某收监。调解员向其讲述了穆某某在矫正期间的表现和如果穆某某被收监对孩子对老人造成的伤害,从母亲角度劝导其要考虑孩子的感受和未来。在调解员的多次劝说下,张某某放弃了与穆某某“玉石俱焚”的意图。
此后,调解员来到穆某某父母家中,询问了他们的身体状况和对穆某某夫妻矛盾的看法,两位老人表示他们年纪大了,身体不好,也没有退休金,生活全都指望穆某某,张某某对家庭和孩子都不管不问,如果穆某某愿意离婚就尽早离婚。
双方都明确离婚意图后,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时,发现双方在财产和孩子抚养上争执较大。张某某离婚条件为住房归穆某某,穆某某支付房屋现价值的一半金额,孩子归张某某,穆某某一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对于张某某的离婚要求,穆某某明确反对,表示房屋系他用自己婚前财产购买的,房贷也是他自己偿还,房屋与张某某无关,孩子自己抚养,张某某一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经过调解员几次与张某某的电话沟通,张某某由一开始的一直抱怨,坚决要让穆某某一无所有,到提出明确离婚条件:要求穆某某一次性支付其10万元,孩子归穆某某,张某某不支付抚养费。对此,穆某某同意张某某提出的孩子抚养意见,但对于支付金额不同意,只同意支付2万元。将穆某某意见告知张某某时,张某某表示穆某某系矫正人员,调解员在调解中偏向穆某某。
为了稳定张某某情绪,避免矛盾激化,让案件顺利调解,调解员向张某某介绍了“一村一法律顾问”事宜,并向其介绍了三位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法律顾问供其咨询,张某某选择了荣律师。此后调解员及时与荣律师取得联系,向其告知了调委会调解的过程和双方的争执点。在之后的调解中,为了避免张某某来回长途奔波,荣律师一直用电话、微信与张某某联系,并结合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向其讲解了《婚姻法》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明示了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此同时,调解员将荣律师与张某某沟通情况及时与穆某某进行反馈。在法律顾问与调解员几个月的沟通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2018年4月1日,张某某从哈尔滨回到了桓台,次日在法律顾问荣律师的陪同下来到了调委会,与穆某某签署了调解协议。考虑到孩子长时间未见到母亲,调解员给穆某某作思想工作,让其将女儿带到调委会与张某某见面。张某某对调解员的用心表示感谢,并就之前对调解员的误解道歉。穆某某也表示没想到可以如此快、如此利落的将事情处理完毕,非常感谢调解员对他个人私事的尽心尽力,以后一定认真接受矫正,严格遵守规定。
【调解结果】。
2018年4月2日,张某某与穆某某共同到镇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张某某与穆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由穆某某抚养,张某某不支付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张某某可随时探视孩子。
三、婚后购买的住房、室内物资及配套车位、储藏室归穆某某所有,穆某某折价63000元给张某某,房屋及配套设施未付款项由穆某某自行承担;张某某协助穆某某办理房产证办理手续。
四、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在法律顾问陪同下,两人到开发商处办理了购房合同变更申请、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
【案例点评】。
这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例中的一方当事人系哈尔滨市人,自双方分居后一直在哈尔滨居住,通过本次调解,既避免了其跨省往返奔波,又节省了开支,法律顾问的及时引入,避免了因当事人误解而导致矛盾激化。另一方当事人系辖区在矫人员,及时的介入调解、心理沟通,可以稳定矫正人员的思想和情绪。
本案在调解中,调解员通过走访、电话沟通,及时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和情绪变化,对当事人的误解及时引入法律顾问,在当事人自己选定法律顾问后,再与法律顾问及时沟通。通过当事人认可的法律顾问的《婚姻法》相关条款的解释,使当事人明白财产分割的依据和分割方法,再从亲情劝导当事人做事也要考虑父母和孩子,夫妻一场,好合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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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张某某与穆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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