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甲(女21岁)与被告邵乙(男20岁)1995年相识。1997年4月,两人发生性关系,生一女孩,两人协商孩子由刘甲抚养。2002年2月,因女孩生病,花费甚多,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有。《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被告无合法的婚姻关系,故孩子是非婚生子女,对其抚养应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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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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