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请分析:
(1)本条第1款中“全面履行”的含义。
(2)本条第2款中“诚信原则”的含义。
(3)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义务是何种性质的义务?该义务与主合同义务有何区别。
答.(1)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2)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或故意规避义务。
(3)本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附随义务,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依附于合同主义务上的义务。附随义务不同于主合同义务:主合同义务属于给付义务,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附随义务并非属于给付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合同履行过程的附随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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